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禅财采罚 〔2024〕1 号
当事人: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邓兴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455351720Q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 10号
本机关发现你单位在参与我区 2022年规划编制项目技术咨询项目,存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关于报送 2022年规划编制项目技术咨询采购项目后续处理情况的函》《关于〈2022年规划编制项目技术咨询〉项目放弃中标的声明函》《2022年规划编制项目技术咨询结果公告》《2022年规划编制项目技术咨询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关于协助调查2022年规划编制项目技术咨询采购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 2023年12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权利。根据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6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经复核,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三 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向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 内依法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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